重慶違章建筑公司鑄夢空間淺談違章建筑的界定
發布日期:2017-08-25
作者:重慶違法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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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慶違章建筑公司鑄夢空間淺談違章建筑的界定:
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“違章建筑”的含義, 學理上也有不同看法。 筆者贊同此種定義,即違章建筑,是違反了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城鄉規劃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。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,出現了較多與違章建筑有關的案件,如何確定其物權法上的定位對相關問題的處理具有重要意義。
違章建筑具有如下特點:其一,違章建筑是違法建造的工作物。違法建造不僅包括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,而且包括違反行政法規、規章、條例等。違法建造可以分為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兩類。“程序違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礙都市計劃書,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領建筑執照;實質違建,則指建筑物無從依程序輔正,使其變為合法建筑物。” 其二,違章建筑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兩類。建筑物,是指為了人類的居住、動物的圈養或物品的置放,按照建筑規則或經驗而建造的、固定在土地上的、四周圍起的設施。 其他工作物,是指除建筑物以外的、服務于一定的目的并附著于土地的、依一定的技術規則建造的物件、設施和裝置。 例如,柵欄、腳手架、電線桿、橋梁、墓碑、地槽、渠道、水井等。 其三,違章建造人可能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,也可能沒有。據此,違章建筑可以被分為兩類:一是違反《土地管理法》等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造的工作物;二是違反《城鄉規劃法》等未獲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,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工作物。
違章建筑與越界建筑是類似的法律概念。所謂越界建筑,就是指逾越土地疆界而為的建筑物。其中的“越界”包括兩種含義:第一,逾越土地疆界,即部分存在于鄰人土地上的建筑。第二,違反法律規定的建筑物的界限而為建筑。建筑人雖然在自己的土地界限內為建筑,但建筑物超越了法律許可的建筑區隔距離,或損害了其土地上所負擔的役權,也可能發生法律上的越界后果。 考慮到我國實行嚴格的規劃許可制度,越界建筑實際上是違反了規劃許可的建筑,也構成違章建筑。
此外,實踐中還存在“小產權房”的提法。所謂小產權房,是指違反法律規定,通過租賃、占用等方式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設的房屋。 “小產權房”并非法律術語,它實際上屬于違章建筑的具體類型,即沒有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造的違章建筑。以上文章來源重慶違章建筑公司的小編整理的,如有什么需求,請來電咨詢。